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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行业动态
2、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3、阅读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银监局: 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明确程序和要求 (一)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重新备案。 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原备案的信托文件。 2.重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4.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6.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7.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原备案受理窗口。 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依法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受托人履行的受托职责:1.依照慈善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2.对不同的慈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3.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4.编制慈善信托财务会计报告;5.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6.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慈善信托备案民政部门;7.慈善信托终止后,编制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二)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1.处理、使用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符合慈善目的;2.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3.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之外,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4.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1.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约定、慈善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真实慈善信息;2.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3.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等信息。 (四)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项内容。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 五、做好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明确接受备案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并严格责任考核。建立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职责。 (二)提高工作能力。针对慈善信托业务新、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备案受理及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为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及其他服务工作提供支撑。 (三)注重研究探索。各地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文件。对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各地要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研究相关处理措施。注重实践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举措,为完善后续法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在发展慈善信托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慈善信托有序健康发展。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各地要将慈善信托备案和开展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报信息,自今年10月起,每季度末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民 政 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米东、五家渠支行,各银监分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不断完善,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逐年增加,各类创业人员不仅为自己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还带动了更多人就业,实现了就业的倍增效应。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成为我区推动创业促就业,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切入点,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在疆内跨地区创业人员还无法享受小额......阅读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阅读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有关问题的通知、阅读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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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kpfe.org/post/12470.html发布于:2026-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