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明代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明朝中后期,皇室奢侈之风遍行,兴建行宫,个人消费支出急剧增加,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择优录取原则……还强调了新的考试科度必须和美国国情融合、贯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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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一条鞭法承前后的意义.doc

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明代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明朝中后期,皇室奢侈之风遍行,兴建行宫,个人消费支出急剧增加,

3、“一条鞭法”新解

  小议一条鞭法承前启后的意义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的变更替换莫不与赋税有关,赋税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综观史册,轻徭薄赋政策的运行,使得国家昌盛、人民富蔗、社会进步与发展,相继出现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洪武之治”、“康乾盛世”。明于治国的政治家把治理赋税当成了“治国安邦”的关键政策,防止赋税成为人民灾难的渊蔽。其中,以唐代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较为成功。立足现实,以史为鉴,以下将展述明朝的一条鞭法,探讨其经验与教训。一、“一条鞭法”产生的背景政治***,财政危机严重明初,因元末战乱,人口逃亡,田园荒芜,户籍地籍混乱,赋税来源困难,政府编制黄册和鱼鳞册,扩大和稳定了税源基础。但行至明中期,皇帝不理朝政,官宦专权,皇室糜费,大量修建宫殿及陵墓。军队大量募兵,国家财政每年的军饷开支急剧增加,军费数额越来越大。由于财政支出巨大,而财政收入得不到增长,国家财政亏空长期存在并不断增长。土地兼并严重,人民流亡明中期,皇帝、王公、宦官抢占民田,建置庄田,土地兼并活动愈演愈烈。这些宦官、权贵的田庄一方面任意压榨、格杀庄佃,一方面通过优免或隐占而逃避税收。田赋收入的减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大量的自耕农民离开了土地,无法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出现了严重萎缩局面,不少地方出现了抛荒现象。赋税、徭役和地租加重黄册和鱼鳞册到了中期,因官吏与豪滑奸民相互勾结,久不登造赋役册籍,篡改图册,富豪奸民通过***以避重役,赋役册籍遭到破坏,赋役征收出现了混乱状况。赋役制度的破坏,使财政亏空严重,为补充亏空,明朝便广开聚敛之门,课征杂敛不断增加。伴随着土地兼并而出现的赋役不均,政府把失额田的赋税摊派给农民,农民既要负担地主增收的税粮,又要分摊政府的失额田赋,所受的剥削更加沉重了。阶级矛盾日益加剧,人民起义持续不断明中期,沉重的剥削和徭役,使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农民起义斗争多于前。工商业者及市民与封建政府的矛盾也逐步激化,政府为满足日益庞大的费用,加重了对城市工商业的掠夺,致使都市居民和工商业者的反抗斗争也开始出现。工商业的发展汉唐以后人头税的废除,使得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明中期,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和活跃,从事工商业的人越来越多,资本主义的萌芽也在这时候产生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力役形式开始转变。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与意义具体内容公元1578年,张居正时任内阁首辅,他认为,国家田赋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公元1581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新税制——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内容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金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一条鞭法的目的是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其具体内容有: 。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并入田赋的夏、秋二税一起征收。 。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折收银两。差役中的力差也全改为缴纳代役银,官府收银后自行雇役。 。即征税的依据为土地和人丁。部分丁役摊入土地征收,分摊的比例各地不一,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 。赋役统一交银,轻便易结存和运输。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 。正税和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均按田地、定额均摊。解析”一条鞭法”的意义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一条鞭法按亩征收的特质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大部份的从农民身上转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为了赋税的主要来源,农民的负担减少,自然推动生产力。一条鞭法之最大特色为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一条鞭法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一条鞭法明文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展,史书称“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并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明中叶以来,吏治败坏,考察官吏的制度流于形式。张居正在维护明朝统治的基础上推行了“考成法”,内容:其一是六部和都察院要把所属官员应办之事,规定出完成期限。然后分别登记在三个帐薄上,一本由部、院留做底薄,一本送六科,一本道内阁。其二是六部和都察院分别按照底簿登记,逐月检查。六科根据帐薄登记,稽查六部的执行情况,内阁亦根据账簿登记,稽查六科,并对欺隐事例进行惩处。这样,月有考,岁有稽,内阁总其成。“致理之要,无逾于此”。   ——摘编白张海瀛《论张居正的考成法》   材料二 17世纪和18世纪初叶,中国对欧洲的影响远比欧洲对中国的影响大得多……中国由于其孔子的伦理体系、为政府部门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对学问而不是对作战本领的尊重以及精美的手工艺品……开始被推举为模范文明……18世纪末叶,欧洲人对中国的钦佩开始消逝。   ——摘自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   材料三 在1855—1870年文官制度改革期间……最大胆的举措是八个方面的借鉴和采用了中国科举制度原则,对英国文官秉用制度做出了革命性的变革。第一采用科举制公开考试、自由竞争,择优录取原则……还强调了新的考试科度必须和美国国情融合、贯通。   ——摘自严泉《论中国的科举制度对近代西方文官考试制度形成的影响》(1)依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张居正推行“考成法”的目的和特点,并简析“考成法”实施的历史作用。(2)依据材料二、三,说明西方人是怎样学习中国的考试制度的?到18世纪末叶“欧洲人对中国的钦佩开始消逝”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但是,“一条鞭法”改革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不彻底改革,给官吏带来了“寻租”的机会。   [关键词]一条鞭法;条鞭图;零和博弈   [中图分类号]K24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37-05   边俊杰(1975―),男,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财政制度变迁。(江西赣州 341000)   自唐中期开始,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三次里程碑式的赋役制度变迁: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改革;明代的一条鞭法是赋役合并的里程碑;清代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改革,最终完成了赋役制度的真正合并,人丁税最终演变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单一税,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税制统一,人头税从此取消,体现了赋役制度改革的趋势。而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则是承前启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制度变迁。学术界对此曾作了详细的论述,如明史研究的权威梁方仲[1]先生将“一条鞭法”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十六字特征。本文从现代税收制度改革角度进一步探索这一改革,并试图提出几点新的见解。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积累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条鞭法”也不例外。本文认为,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前期以及明代以前各种改革的最终结果。“一条鞭法”改革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准备   桂萼是“一条鞭法”的创议人①,嘉靖九年(1530),大学士桂萼提出编审徭役的建议,“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2]。这一建议经户部讨论,得到皇帝批准,决定于嘉靖十年(1531)在南赣试行,这就是最初的“一条鞭法”。   嘉靖十六年(1537),苏松地区实行“征一法”,这一方法除归并役目、赋役合一之外,还具有力役征银、摊丁入地的性质,使最初的“一条鞭法”变得更为全面。   在这一过程发展的同时,其他地区的里甲正役改革在全国也悄然进行,虽然各地区实施方法名称各有不同,但其总体思想基本是一致的。如浙江地区实行均平银法,嘉靖四十五年(1566),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浙江地区均平银制度走向制度化和正规化,其特点:一是在清核人口、丁粮的基础上,将供应中央的额办、坐办、杂办等差役及供应地方的佥均徭放在一起,通融核算,扣除优免等额,统一征银,按照丁田均平科派;二是裁革里长支应,里长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又如,福建地区实行“纲银法”,其实质也是将里甲正役各种差役汇总,按照“民米一石,准丁一丁”的折算方法,按照丁亩总征各类费用。再如,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实行“会银法”亦称“办银”,其核心思想同样是按丁田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会银并入条鞭内征收。   在里甲正役改革的同时,均徭法的实施也逐步在政治腐败的环境下暴露出种种弊端,诡异、花分、寄庄、投献盛行,造成了严重的均徭不均,也严重影响了田赋收入制度。为此,“十段册法”应运而生。嘉靖时期,各地区在成化时期“十段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其中,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3](卷三百五十七,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需要说明一点,“十段册法”仅仅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役目,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上述里甲正役、均徭法的不断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提供了制度积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以上经验汇总发展而来。   (二)“一条鞭法”的全面实行   据乾隆《余姚县志》载,嘉靖四十二年(1563),余姚知县周鸣实行“均徭一条鞭法”,“申银力二差一概征银”。平湖知县也推行了“条鞭均徭法”。庞尚鹏鉴于上述役法确有可取之处,于是,在浙江实行“十段册法”不久,便实行了“一条鞭法”,“乃始总核一县各办所费,各役工食之数目,一切照亩分派,随秋粮带征”,“岁入之官,听官自买办,自为雇役”[4](第二十二册《浙江下》),实现了对余姚、平湖二县的推广。隆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又将庞尚鹏的做法在其境内加以推广,“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州县总于府,府总于布政司,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合而为一,凡一县丁、粮毕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免一岁之役”。“一条鞭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隆庆四年(1570),朝廷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州县实行“一条鞭法”,指出:“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著为定例。”[5](卷十六《职役》)此后,“一条鞭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扩大,到了万历九年(1582),张居正在其全面改革中,将“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一条鞭法”的制度框架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6](卷七十八《食货二》)   这段话便是对“一条鞭法”最经典的描述,看似简单,事实上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税制建设的理想图景。   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程度有明显差异,但大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则是一致的,即为“赋役合并、量地计丁、田赋征银、正杂统筹、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7](P58-59)。为清晰起见,本文将“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加以梳理,详见图1。通过这一总图可以看出,“一条鞭法”事实上由三个层次的赋役合并。   (一)条鞭一:差役合并   这是“一条鞭法”最初的内容。“一条鞭法”实施以前,差役派况比较繁琐,包括里甲正役、均徭、驿传、民壮、杂派等,而各项差役又包括众多小项,如均徭力差包括铺兵、门禁、仓夫等,各项差役的课税对象和课税原则不统一。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各项差役合并,课税对象则变为丁田,统一用银代役,具体情况如下图2。   图2只是描述了大体的徭役合并路径,原来所编的项目最后不再细分役名,统称银差。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湖广布政司将力差中的皂隶、门子、禁子、支应库子、铺夫、弓兵、铺兵、渡夫等项目按照原定数额编入银差,然后与银差中柴薪、马夫、斋膳、祭祀、乡饮等各项银两合并,一并摊入实在丁粮,不再称呼某项差银名录。[8](卷九《元字册•食货志》)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施中,不同地区徭役项目、合并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在隆庆初期,由于均平、均差、兵饷优免性质不同,前两者未编入一条鞭,而兵饷每两年编派一次,增减不一。[9](卷七十八《食货二》)又如南直隶凤阳府泗州,将里甲正役、均徭、驿传、兵壮四差合并银两,向丁粮分派,但差马、灯夫等杂项未编入一条鞭。[10](卷五《政治志•条鞭》)而陕西西安府华阴县则将一切各项通派输银于官。[11](卷四《食货•条鞭规》)   (二)条鞭二:田赋合并   田赋的合并分两个方面的合并。“第一,将税粮所引为根据的田地种类及科则,化繁为简,一律均派。第二,税粮本身的合并。”[8](卷四)明代中前期田赋制度的演变轨迹也反映了这两方面的路径,如“官民一则”的改革和“金花银”的出现。据梁方仲的研究,在田赋合并之前,洪武时期包括夏税秋粮在内田赋税目14种,弘治时期达到了24种以上,到了万历六年,达到了31种以上。[12](卷二十四《税量一》)可见,两税税目在不同时期有都增加的趋势,名目繁多而且复杂。从输纳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依照税制的规定以米麦交纳的,名曰“本色”。一为交纳时改用金银绸缎或他物来折合米麦之价的,名曰“折色”或“折收”。   “一条鞭法”以后,各类田地和各类税目变得简化统一,如下图3。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无论官田、民田,还是马场、草场、灶田等田地名称,“一条鞭法”实施以后,所有田土均称“田地”,取消了田土等级差异和性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官、民田等税率差异趋于统一,而“田地亩数”则自然而然成为应纳税粮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复杂的税目和复杂的税收征收形式逐步合并,将各色税额并为一条来征税,体现了简便的思想,在具体派征时,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其余折色等所有项目,按照每石应折银若干汇总,然后根据所在区域田地若干,平均摊派于该地区所有田地内,最后求得每亩的税率,得到应该征收的赋银,官府胥吏则依据所载户籍,开载承办额数和缴税期限收取税粮和赋银。这样一来,原来复杂的税目相应取消。   另外,同条鞭一一样,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差役,主要是合并程度和合并项目的差异,在此不作赘述。(三)条鞭三:赋役合并   在图2和图3的基础上,绘出“一条鞭法”的赋役合并图,见图4。   从上图可以看出,赋役合并的大体逻辑是这样的: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将图2中差役合并以后的“银差”与图3田赋合并以后的“赋银”合并编派,计算赋役银应该总量征收的银两,合称为“税银”,根据最终相加起来核定的“税银”摊入田地中,最后得出每田、地、山一亩该银若干,每丁该银若干,这些税银和本色米麦由官府胥吏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这样一来,以某地区田、地承办该地区的赋额,以该地区的丁、田、地承办该地区的所有役额,做到每田一亩必有役的责任。   不言而喻,赋役的合并,其实质是在田赋内增加了一种或者几种附加税,并将这些附加税制度化、正规化。在将银差摊入田赋的过程中,具体的摊派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是随田摊派和随粮摊派。至于不同地区采取哪种摊派方式,则取决于:如果某地区土地肥沃,每亩对租税的负担能力较大,则该地区随亩起派,否则随粮起派;如果某地区地籍不清,田亩数量无法准确掌握,则随粮起派。②随着历史的发展,大部分税粮改折银两,随粮摊派逐步改为随银摊派。从摊派的程度来看,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有部分摊派,也有全部摊派于田赋之中。③   综上所述,“一条鞭法”出台之前,明代赋役制度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之上的,从田赋而言,需要核定田亩权属、面积,明确田地等级,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在定额税这一“洪武祖制”的制度规范下,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但在实际效果来看,通过扩大税收负担面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类纳税人负担,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明代当时社会宦官专权、政治腐败以及政治制度的缺陷,“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加上“一条鞭法”本身改革不彻底、无征收总额等方面的缺陷,“一条鞭法”行之不久,又趋于混乱,农民负担也日益加重,改革最终失败。   三、“一条鞭法”改革的缺陷与启示   “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我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虽然改革并未成功,但是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意义,这体现在赋役合并、简化税制、地丁合一这一趋势上。历史发展到明代,社会情况和生产力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人口流动现象增加、商品经济发展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其分配主要取决于田地分配,人口的规模与分布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开始弱化。“一条鞭法”就是顺应这一潮流,将赋役合并,统一征银,课税对象转向土地,体现了摊丁入地的历史趋势,这不仅仅是税制的简化,更是通过土地这一课税对象,拓宽了税基,使税负分配更趋合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分配秩序的规范。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之初,税负有所均衡,穷户负担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征收混乱与不均的状况,即“条鞭之善者,以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名目,寝觊觎,屈市滑,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13](卷二《赋徭考》)然而,“一条鞭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缺陷,在当今税收制度改革中给了我们很大启示,主要表现在:   (一)“一条鞭法”是一场不彻底的治标改革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一条鞭法”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一条鞭法”的改革主要依靠明代官僚,但是因豪强地主阻挠而没有在全国全面推广,不少地方仍然在不同程度地实行地丁双轨制,由于赋役纷杂而导致的弊端仍然存在。这说明“一条鞭法”的改革需要制度更深层面的变革,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与之相辅相成,从而形成合理的约束机制和完善的土地制度,确保这次变革的彻底性和有效性,但这一切在封建制度的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一条鞭法”的有限性。   第二,“一条鞭法”的改革仅仅是税收征管的改革。从本文的研究看,“一条鞭法”的主要特征是,简化合并征收项目,变徭役的多税制为单一税制;赋役征银,变力役为货币税,以货币形式取代实物税和劳役负担,改变了赋役征收的方式,实现了户丁税向土地税的过渡;取消里甲排年轮役制。按每年一县徭役等支出,征全县丁、田,田和丁共同负担徭役,含有摊丁入地因素。这些措施的实施,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有利于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和管理成本。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豪强地主和政府官吏在税收的征管中依然是弊端重重。另一方面,“一条鞭法”的改革旨在均平赋役,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但是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远远不够的,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降低农民负担,还需要从降低税率、调整税种角度进行。   (二)“一条鞭法”改革没有因地制宜   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就已经意识到,“一条鞭法”的施行,自南而北,因为南北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所以“一条鞭法”推行到北方时所遭遇的阻力较大”[1](P247)。同时通过《一条鞭法年表》论证了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进程。这就表明了明代“一条鞭法”改革的阻力还在于没有因地制宜。   “一条鞭法”起源于南方,具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但是在全国推广时,往往忽视这一特点,将政策一成不变地向全国推行。由于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利益等种种因素的差异,必然会引发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张居正在其执政时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认为“一条鞭法”“在南方颇便”,“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14](卷二十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编》)但是,地方官员为了向上报功邀宠,一味照搬,加之腐败,吏治败坏,“鞭外之鞭”,土地兼并等因素,使北方农民负担更加沉重。从这一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最终失败也是正常的。   总结历史教训可知,无论什么样的惠民政策,什么样的制度改革,都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刀切。   (三)“一条鞭法”改革存在“政府创租”行为   法久必然生弊,“一条鞭法”是对明代初期以来赋役制度低效的补救之法。既然是一种补救之法,政府主导型的赋役制度改革对政府自身,包括官吏是否廉政、行政能力是否足够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15](P27-28)。通过条鞭图可知,“一条鞭法”改革最终的征收权集中在地方。在官吏腐败、行政能力低下的情况下,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面临着巨大的财富诱惑,通过加征羡余、火耗等方法,获取更多利益,形成了赋役制度一推行就被破坏的局面;在官收官解的过程中,地方官吏拥有了更多权力,他们有机会在变法中分一杯羹。从这些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同时,出现了“政府创租”,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或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为官吏提供了获利机会。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必须认识到改革应避免政府创租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创新角度来讲,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对比,建立新型的制度,取消租金,从制度上抑制寻租是有必要的,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一条鞭法”的创议人为当时的户部尚书傅汉臣,也有人认为是梁材。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详细列出了“一条鞭法”年表,但也未提出这一改革的“创议人”是谁,仅仅提出了傅汉臣是“一条鞭法”最早的"推行人"这一观点。但陈光焱教授根据《嘉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中史料记载推敲,当时桂萼首先向梁材、傅汉臣提供了建议,然后二者只是逐字逐句向皇帝复述其建议,因而推定桂萼是“一条鞭法”“创议人”。本文采用陈光焱教授的观点。   ②明陈继儒《白石樵真稿》卷十二,《查加派从粮不从亩之故》中讲:“隆庆二年……丈得松江三县上乡算米一石,准共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中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一分二厘五毫;下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六分三厘。凡有不时钱粮加派……无分上中下三乡,一概论粮加耗……若从平米上每石加派,则所派轻;从亩上每亩加派则所派重。盖粮额之轻重易见,而田数之多寡难明矣……”可以为证。   ③梁方仲在《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一书中详细作了论述,本文不再论述。   [参考文献]   [1]梁方仲.明代赋役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2008.   [2](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赋役部[M].上海:中华书局,1934.   [3](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7.   [4](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M].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明)王圻.钦定续文献通考[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6](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陈光焱.中国财政通史•明代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8](明)史朝富.隆庆永州府志[M].隆庆五年刻本.   [9](明)张元忭?熏徐渭.万历会稽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上海:上海书店,1990.   [10](明)曾惟诚.帝乡纪略[M].中国方志丛书本.台北:成文出版社,2007.   [11](明)王九畴.万历华阴县志[M].明万历四十二年刻本.   [12](明)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3](明)郑大郁.经国雄略[M].明弘光元年观社刻本.   [14](明)张居正.张太岳文集[M].明万历刊清修本.   [15]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北京: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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