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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2、计算机与网络管理制度

3、铜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窗口计算机使用人即计算机保管人,负责对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相关设备使用、保管和维护。要经常保持微机放置平稳和整洁,注意用电安全,注意防尘、防潮、防火和按时开、关机。   二、中心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保证网络的畅通,负责行政审批系统的业务数据维护和稳定运行,及时进行病毒预警和提出应对措施,协助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软件升级、打好补丁,对出现的计算机硬件故障及维修工作进行登记备案备查。   三、严禁无关人员和非中心工作人员操作中心计算机,严禁非中心计算机接入中心网络,任何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须先经中心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使用。   四 、中心对窗口的计算机实行必要的监控,凡在计算机上安装和玩各种游戏,工作时间访问与业务工作无关的网站,或访问涉及黄、赌、反动和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各种恶意网站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扣一定数额的当月补贴,凡因非法操作计算机或访问恶意网站造成计算机损害、业务系统或局域网瘫痪,除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外,当事人还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增删、改动计算机的IP地址等软硬件配置;不得私自另行安装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软件,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   六、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将保密级文件资料上传到网络。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办公用的账号密码,对系统默认的密码要及时修改,严禁越权进入行政审批网对数据进行更改、删除等违规操作。   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八、窗口工作人员要更换时,须提前一周向中心领导申请,得到允许后要将新到的人员进行培训,并经中心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换岗。   九、因窗口业务要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须经中心业务股核准后,由中心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数据维护操作。   十、非接入中心专线的计算机,中心不对其网络和电脑进行维护维修;非用南雄市行政审批系统的其它办公系统,中心不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维修。  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计算机与网络使用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证局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提高各单位、科室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和网络,包括机房、网络设备、软件、网络线路、用户终端等内容。   三、严格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信息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本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四、局办公室是全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化规划、设计、实施、维护、检查、监督工作。   五、局网络分为内网、外网。内网运行各类业务软件,用于公文的处理和交换、各业务系统运行,属涉密网;外网专用于各部门和个人浏览国际互联网,属非涉密网。因工作需要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开通前须向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获得书面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并统一使用电子政务网接入,不得使用其他手段接入国际互联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在指定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   六、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反动、淫秽、违法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来历不明邮件、具有潜在危险的程序及被非法侵入、系统被修改破坏等事故要立即关机并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七、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存储介质应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局办公室将新购置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有关信息参数登记备案后,方可提供上网IP地址接入局域网。   八、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涉密专用计算机必须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绝;   (二)设置开机口令、联网口令、各业务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6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三)安装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等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各系统补丁程序;   (四)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更改网络设备及其配置、不得修改上网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子网掩码等设置,不得向外提供组网方式及网内信息和资料;   (五)未经局办公室备案严禁使用无线路由、无线集线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工作信息;   (六)严禁将办公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有涉密信息的手提电脑外出的,必须确保信息安全。   九、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别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登记,做到专人专用专管;   (二)严禁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   (三)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四)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五)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十、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内网时,应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二)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内网向外网复制数据时,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三)复制和传递密级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   (四)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外网公开内部信息资料时,须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之规定。   十一、对重要数据要做好实时备份和定期备份,妥善保管,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十二、办公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由局办公室负责维护,按信息安全要求实行定点维修。含涉密信息计算机,需外请维修的,要派专人全程监督;需外送维修的,应先拆除信息存储部件,以防止存储资料外泄。   十三、办公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报废时,应拆除存储部件,然后交局办公室核定,经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按有关要求统一销毁。严禁各科室、单位自行处理报废计算机。   十四、工作人员离岗离职,相关部门应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十五、办公室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各单位、科室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核查有关影响信息安全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事件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加强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的安全防护及维护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管理计算机设施设备,确保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的计算机设备(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大屏幕显示器、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等)、计算机网络设备(含网络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计算机附属设备(含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插座、鼠标、光驱等)、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光盘、存储卡及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等)及各种办公系统和软件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离。   涉密网包括:纪检监察内网、电子政务内网、留置所网络。   非涉密网包括:电子政务外网、财政专网、互联网。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巡察机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技术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查,负责相关管理、安全保密规定及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   第六条 技术保障中心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同时对接入终端及配备设备进行监管。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使用工作,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由技术保障中心适时对计算机及网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并督促发现问题的部门及使用人员进行整改,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计算机使用范围按照工作需求进行配备;原则上只配备一台互联网计算机,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互联网计算机,并只能用于查询资料使用。   第十条 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网,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严禁不同用途的计算机互相串用。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及网络安全设置;   (二)擅自拆装计算机及相关配套设备;   (三)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四)擅自撕毁设备标签标识;   (五)擅自将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接入其他网络;   (六)擅自卸载涉密网计算机上的安全管理软件,杀毒软件;   (七)擅自重新安装操作系统。   (八)向涉密网计算机插入带USB接口的移动存储介质和手机等相关设备。   (九)加装非单位配发的硬件设备;   (十)私自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十一)非工作需要,擅自将配发的计算机及设备带离办公场所使用;   (十二)未经使用人员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及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要保持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正常通风散热,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及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提升使用时限。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离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1小时以上及下班之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如遇突发停电,要把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电源插头拨开,待来电电压稳定后,再连接电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密管理制度》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应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及时更新系统漏洞补丁,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发现病毒后第一时间进行断网处理,同时向技术保障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人员要对计算机进行口令设备,涉密网计算机由数字+特殊字符+字母组成,长度不少于8位,每月更换一次密码;非涉密网计算机由数字+符号组成,长度不少于6位。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将涉密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二)在互联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在非涉密网计算机记录、存储、复制涉密信息和留存涉密载体;   (四)浏览、制作、复制、传播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身份的言论,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介质;   (八)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九)非经同意,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计算机、浏览网络信息;   (十)违反纪检监察宣传纪律,擅自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十一)窃取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要切实做好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潮、用电安全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技术保障中心,由技术保障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诊断和排除。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或送出维修。   第二十一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所在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技术保障中心,由技术保障中心统一集中保管,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保密规定作统一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造成相关设备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失泄密事件或网络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技术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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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kpfe.org/post/10787.html发布于:202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