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文化类展馆设计中,如何用内容让观众产生情感共鸣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深度并加强监管的通知

  多媒体展示系统介绍        所谓多媒体展示系统,又称专业的“第五媒体”播放系统。它是采用CS结构,主从式体系,可以借助已有的通讯网络,能够将信息传送到网络内的任何地方并输出播放。通过将文本,图像,动画,视频,音频随机组合,实时的形成连续的影像,以及结合各种显示设备,播放给人们观看,向人们传达各种宣传信息。人们不仅可以随时随地的获得信息,还可以感受不样的动态视觉体验和交互功能,为打造新的传媒带来了机遇。         多媒体展示系统工作模式        模式A:        在系统操作员的电脑上安装“发布端”软件,在连接液晶电视的播放终端机上安装“播放端”软件。系统操作员就可以在发布端上对播放终端进行各种远程控制...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1 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1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13.《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14.《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咨询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等规定,为推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人〔2020〕223号)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新型消防设计审查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类审批、分类监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章的要求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1.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审查机构、工程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出具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书。   建设单位凭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的,自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技术审查内容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应对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图纸等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设计依据中的批复性文件、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还应提供电子版原件。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城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三)其他要求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成一套完整的消防设计文件,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封面:×××项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设计文件目录: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图纸。   三、技术审查合格的标准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通过专家评审。   四、技术审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作为消防技术审查的结果文件,需随同经技术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同存档。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封面模板见附件1)需随同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一同向消防审批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单体建筑名称、使用性质、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审查意见等信息,对于改建、扩建、装修工程还需要明确所在建筑已经取得的消防审批文件编号、改扩建装修部位、面积,以及改扩建、装修后的使用功能等(模板详见附件2)。   (二)各专业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单及设计单位的修改情况(模板详见附件3)。   (三)附各专业设计图纸审查过程记录表(参考模板详见附件4)及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要点表(参考模板详见附件5)。   (四)审查报告由各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填写身份证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模板详见附件6)。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后监管。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第三方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书,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自2020年8月15日实施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实行抽查。市级审批的项目 100%抽查,区级按照土建和装修分类根据各区审批项目的比例抽查;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通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管,对经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建设、设计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书(封面)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表   3.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情况表   4.消防设计文件执行技术标准条文情况审查记录表(参考模板)   5.消防设计审查要点表(参考模板)   6.各专业审查人员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7.现行常用的行政处罚事项摘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   点击下载原文及附件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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